「 道可特法视界第1584篇原创文章 」
此前,我们在梳理与直播有关的规章制度时专门提到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规范有《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等内容。当然,涉及对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保护也应该遵循《网络安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022年5月7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该规定从“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到“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规范重点功能应用”“加强高峰时段管理”等方面对涉及未成年人切实利益的网络直播业态进一步加以规范。
青少年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对他们的保护应该放在首要的位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并且提出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以及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等具体要求。这一精神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里也贯穿始终,进而提出了: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
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问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还专门设置了一章的篇幅来加以规范。应该说,从立法到司法部门、再到行政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都是高度关注的。
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教育和培养,就是旨在从源头去引导他们逐渐形成健康、良好的上网习惯。《意见》里提出,要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和行为准则、网络法治观念和行为规范、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往来素质教育,逐步培育未成年人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能力。关注并对未成年人开展网络素养教育的主体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以及社会各界。实际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尤其是其父母负有很重要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而现实生活中,由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地位缺失,或者对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等原因,未成年人不健康上网的现象并不少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中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
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行为。
有关这一话题我们会在后续专门展开讨论。
就加强对未成年人在直播环节的保护来看,《意见》具体落实在:首先,我们认为贯彻直播账号“后台实名”的注册原则,是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无论作为平台还是监管机构,都可以根据实名注册的信息,准确有效地甄别未成年人;借此对《意见》中提到的,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等措施的落实,提供有效的支持,进而对“是否存在诱导未成年人打赏”做出判断。类似的有关注册实名制的规定,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中也有体现。实名制,也为后续对于出现未成年人不当打赏行为/冲动消费等,进行甄别和判断,并对不当的打赏退款提供了依据和路径。其次,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从事主播服务。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提供网络主播服务,要求网站平台加强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对于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则应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这里还需关注的是直播节目的经纪、制作和营销机构,除了督促其自身提高对于本项规定的认识,杜绝借助未成年人牟利,打造所谓的“网红儿童”“网络小明星”之外,更应增强平台在直播过程中主体责任意识,有效发挥审核、管理、处置等职能。直播的规范和安全才是平台的规范和安全。第三,《意见》提出“青少年模式”的内容要经过严格遴选、做到适合未成年人观看和使用。网站平台应在现有“青少年模式”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产品模式和内容呈现方式,持续增加适合未成年人的直播内容供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也规定了: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强调“青少年模式”,实际与监管机关一直强调的直播账号实现“分级分类”的管理要求也是相吻合的。同时,就规范直播打赏而言,提出在功能设置上禁止把打赏额度作为唯一依据对网络主播排名、引流、推荐;禁止以打赏额度为标准对用户进行排名的具体要求。
今年年初,监管机构就提出了“从严整治激情打赏、高额打赏、诱导打赏和未成年人打赏等行为”。事实上,即便是对于成年人而言,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大量以诱导性的言语、直播界面的提示图标等诱导打赏的行为;以及平台以打赏额作为主播排名、引流的唯一依据都不符合监管规范,这些也需要后续不断规范和改进。最后,在检查方面提出了常态化的督促检查。针对重要网站平台要挂牌督办,要形成长效机制,会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可见,这项工作将会长期地、动态化地和持续地开展。该《意见》从制度规范到提高各方主观意识,从平台责任到对经纪机构、主播等参与者的责任均提出了要求,做到了标本兼治。它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全流程全链条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可以预期后续还将会有进一步的规范和措施出台。
王 峰▨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社会职务:▨ 民革党员▨ 民革北京市委社会与法制专委会委员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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